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说到,企业实际发生的,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税前扣除。
那么应收账款坏账损失,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损失,可以在税前扣除?
首先要说到的是,如果只是计提的坏账准备,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,那么是不属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损失,这个在《企业所得税法》中说得比较清楚,是实际发生的损失,不是预计会发生的损失。
那么如果是实际发生的损失,又要满足什么条件,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?根据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二十三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分两种情况:
情况1:逾期1年以上,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,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,可以作为坏账损失,但应说明情况,并出具专项报告。
情况2: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,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,可以作为坏账损失,但应说明情况,并出具专项报告。
这两种情况,企业都需要准备佐证资料,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,外部证据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十七条进行了规定:
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对于情况1和情况2中提到的出具专项,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)进行了取消和替代,取消专项报告,改为: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。原文如下:
以上就是对应收账款逾期多长可以作为损失,在税前列支的问题解答,可以发现,应收账款损失,要在税前列支,不仅要看逾期的时间长短,这个时间长短还与损失的金额有关,还要有外部和内部的证据佐证真实性。